有人被檢舉賣寵物而罰鍰的嗎

nigerchen原PO (驗證會員) (查看)
如標題
 
有人因為賣寵物被檢舉過嗎?
那被檢舉的話,都怎麼處理呢?
 
是乖乖繳錢,還是透過特殊管道之類的
麻煩有經驗的人或朋友有遇過的,分享一下
 
謝謝
sakura58431樓 (驗證會員) (查看) 合法業者
你好,我之前有在奇集集給人認養狗狗,被檢舉,(聽說是同業的人),也跑縣政府,因我告知是認養的,但因縣政府動物防疫所,規定須有寵登,才能登在電腦,聽說現在更嚴格了,當時去的時候,動物防疫所有給我對方檢舉列印的狗狗圖片,但還好我有告知是認養價(是預防針的錢),但是防疫所的人說只要是錢就不行,告知對不起因我不知,而寫一張切結書不再犯。即可
nigerchen2樓 (驗證會員) (查看)
嗯~~還好你沒有被罰錢
可是防疫所也都沒有事前警告對吧
 
檢舉就算是要罰錢了囉?
這樣像你不知道的人應該也很多吧,那不就都直接開罰
那被罰錢的人,不就會覺得很冤枉?
yg55573樓 (一般會員) (查看)

各位親愛的網友:

    我的朋友因為在網路上販售犬隻,被動物保護承辦機關調去談話,因此在此誠懇呼籲,不要將自家生的犬隻在網路上販售,很容易被檢舉,一不小心被罰款就很傷荷包了。尤其是罰5萬元以上的法條真是很嚴重,希望看到這篇呼籲的朋友們,不要任意在網路上刊登販售犬隻訊息,別以為不會被捉,事實上據承辦人表示已有特定人士針對這些網站內容進行檢舉,等到被調查時心情真的會盪到谷底。

 

相關法規如下:可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動物保護法第22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
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
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
,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動物保護法第25-1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
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勇哥 

nigerchen4樓 (驗證會員) (查看)

真的耶!!
 
要是有專人每天的工作是檢舉的話,那想賣狗的人就一定要去申請寵登
 
可是有些人又不像其他養殖場以繁殖寵物做營利,只是生一次(或兩次)但不想送人(純種寵物),那也要去申請買賣的寵登感覺好浪費喔~
 
這只能說生了想賣的人,不申辦寵物營登就是等著被抓或是自己養一堆嗎??
好像沒有其他的管道可以走了是不是啊
分享 Facebook LINE Plurk X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