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員3樓 (官方人員) (查看) 2009-11-20 01:54 現行法規規定,根據動物保護法 第四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業者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