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道歉啟示 禁止回覆

因本人使用台北縣泰山鄉吳小姐的照片如圖一未經吳小姐同意深感抱歉.特此公開道歉   吳小姐對不起萬分抱歉
  • 作者:wuwang0820
  • 1樓 (VIP會員) (查看)2010-08-11 10:09:30
  • 私訊
我是泰山吳小姐
昨日(2010-08-10)
與你電話連絡完畢
也見到你的道歉一文
此文   就罰你刊登一禮拜..
另   希望你府上的幼犬 不論要買賣 還是免費送養另補貼狗媽剖腹費6500元等
都能使用你府上真實的幼犬照片
不要再胡亂下載他人之照片
 
順帶一提
 
盜用照片 所須負的 『刑事』責任 :

『著作權法第3條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依據刑法第210、220條之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盜用照片 所須負的 『民事』責任 :

『民法第195條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
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另 如以該肖像權為營業,其所得之營利,肖像權人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尤其 你將我家狗照片po上  並自稱是你家的狗兒生的
還電話中指明  此寶寶為你家的狗!
這已嚴重的犯法了,並且  有詐欺之嫌
願你能了解  並下次別再如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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