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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自己賣狗會被抓嘛?
有血統證明
在本論壇賣算非法嗎?
依據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所以;若遭人檢舉或被各縣市動物防疫所查獲,是要受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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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加註提示※刊登賣狗訊息以營利為目的者,請標示許可證字號!〈動物保護法〉若執意不聽勸阻,本站不負相關責任。
各位親愛的網友:
我的朋友因為在網路上販售犬隻,被動物保護承辦機關調去談話,因此在此誠懇呼籲,不要將自家生的犬隻在網路上販售,很容易被檢舉,一不小心被罰款就很傷荷包了。尤其是罰5萬元以上的法條真是很嚴重,希望看到這篇呼籲的朋友們,不要任意在網路上刊登販售犬隻訊息,別以為不會被捉,事實上據承辦人表示已有特定人士針對這些網站內容進行檢舉,等到被調查時心情真的會盪到谷底。
相關法規如下:可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動物保護法第22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
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
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
,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動物保護法第25-1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
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勇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