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 愛保寵物坊 違反特寵法第12,13條 販售先天性疾病寵物貓 禁止回覆

本人因在PTT上的PO文已被店家提出妨礙名譽告訴

https://34c.cc/Zl8a
https://34c.cc/Zl8b
https://34c.cc/Zl8c

為了要讓更多人知道店家違規的情事, 所以選擇在此PO文, 以下文章敘述完全屬實
請大家看完底下文章之後, 做出理性的回覆, 以免被店家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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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太太於
2020/5 , 於板橋 愛保寵物坊 新北市220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20035
以領養名義向寵物店領養了一隻加菲貓, 但寵物店以”有價領養”提供的契約卻是買賣契約,
我方以8000元取得寵物貓(包含打針/晶片/節育)

貓咪帶回家的當天, 會打連續的噴嚏和流白色粘稠狀鼻涕, 所以隔天帶去獸醫院檢查
醫生在聽了心跳音之後直說心雜音很大聲,建議做心臟超音波才能進一步確認心雜音的主因
這才發現貓有嚴重先天性的心臟缺損疾病

在動保處協商時店家堅持我們就是
買賣關係 , 動保處也因為不懂法條要我走消費糾紛申訴
之後在網友的建議下, 我去讀了特寵法規, 發現店家確實違規事宜
現在店家堅持他們以
有價領養名義就是販賣貓, 我簽的契約也是買賣契約
既然是買賣, 但愛保寵物坊卻違反了特寵法第12~13條規定 :
因而導致我未來必須負擔龐大的寵物醫藥費


我可以確定愛保寵物坊從民國10951號之前, 所有販售寵物的契約
12 12
特定寵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賣業不得買賣之:
一、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
二、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三、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四、檢出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13
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將下列登載
寵物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
一、寵物登記證明。
二、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
三、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
四、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




  • 作者:陳秀雲
  • 1樓 (驗證會員) (查看)2020-06-17 10:25:00
  • 私訊
是的, 我當然要對你提出告訴。

你兩次在動保處對我檢舉, 你也收到新北市政府的回函。

都已告知你我並無不法, 並且詳細 回覆你…

你還是特意的, 蓄意的, 在各大公開傳播媒體, 對我不實指控, 公然毀謗, 並且洩漏我的個資,
所以, 我又再次提告了。

貓咪是1歲半, 來我這中途,109/2/7來店的日期,
因為貓咪不是我的貓, 所以我養了快3個月, 觀察其狀況都很好, 109/4/27才帶去打預防針並且結紮, 結紮後, 並且照顧他5天, 吃喝都正常,5/1 才讓你接回去的。

貓咪的費用, 除了結紮, 狂犬, 預防針, 等醫療費用, 另外, 就是我照顧3個月的費用,
共收8000元。

動保法規定, 只要有收價金, 就視同買賣, 就是要簽立買賣契約書。

買賣契約書, 是對消費者的保障,
有基本的疾病保固, 還有180天的先天性遺傳問題保固, 當下我們簽了買賣契約書。

在動保處協調,
我方, 表示一定按照契約履行。 (如果貓咪經特約動物醫院檢查, 有先天性遺傳心臟病, 業者必須更換同等值的貓, 該原貓, 由甲方或者乙方協議留下或者退回)。

你太太, 不願意按照契約履行,
當下你太太表示, 再換也是換領養的貓, 他要退費, 也要貓。

所以協議破局

然後你就開始,在各大公開傳播媒體 公然毀謗我了。

貓咪帶回去(5/1)
我有持續關心, 我也表明要帶回來照顧, 你們不要。

5/2我要(退費)貓帶回來, 你也不要。 貓咪養了兩天

再來, 我表明, 因為我有權利帶貓咪去專科動物醫院檢查, 你說他感冒, 不宜外出, 但接著下來, 就已讀不回了。

當下你說感冒生病, 我還特定跑去你 登記貓咪住所的地方, 跟你談了兩個小時, 要探望貓咪, 也看不到貓咪。

貓咪是活體, 有不可預知的狀況, 我只想看到貓咪的狀況

雖然貓咪回去的第三天, 你有拍影片他吃飯的樣子給我看,
當下 , 你表明他有吃有喝一切都很正常 。

但是之後, 想要關心他也關心不到了, 因為你已經不回應了, 然後到處攻擊我。

  • 作者:陳秀雲
  • 2樓 (驗證會員) (查看)2020-06-17 10:30:25
  • 私訊
是的, 我當然要對你提出告訴。

你兩次在動保處對我檢舉, 你也收到新北市政府的回函。

都已告知你我並無不法, 並且詳細 回覆你…

你還是特意的, 蓄意的, 在各大公開傳播媒體, 對我不實指控, 公然毀謗, 並且洩漏我的個資,
所以, 我又再次提告了。

貓咪是1歲半, 來我這中途,109/2/7來店的日期,
因為貓咪不是我的貓, 所以我養了快3個月, 觀察其狀況都很好, 109/4/27才帶去打預防針並且結紮, 結紮後, 並且照顧他5天, 吃喝都正常,5/1 才讓你接回去的。

貓咪的費用, 除了結紮, 狂犬, 預防針, 等醫療費用, 另外, 就是我照顧3個月的費用,
共收8000元。

動保法規定, 只要有收價金, 就視同買賣, 就是要簽立買賣契約書。

買賣契約書, 是對消費者的保障,
有基本的疾病保固, 還有180天的先天性遺傳問題保固, 當下我們簽了買賣契約書。

在動保處協調,
我方, 表示一定按照契約履行。 (如果貓咪經特約動物醫院檢查, 有先天性遺傳心臟病, 業者必須更換同等值的貓, 該原貓, 由甲方或者乙方協議留下或者退回)。

你太太, 不願意按照契約履行,
當下你太太表示, 再換也是換領養的貓, 他要退費, 也要貓。

所以協議破局

然後你就開始,在各大公開傳播媒體 公然毀謗我了。

貓咪帶回去(5/1)
我有持續關心, 我也表明要帶回來照顧, 你們不要。

5/2我要(退費)貓帶回來, 你也不要。 貓咪養了兩天

再來, 我表明, 因為我有權利帶貓咪去專科動物醫院檢查, 你說他感冒, 不宜外出, 但接著下來, 就已讀不回了。

當下你說感冒生病, 我還特定跑去你 登記貓咪住所的地方, 跟你談了兩個小時, 要探望貓咪, 也看不到貓咪。

貓咪是活體, 有不可預知的狀況, 我只想看到貓咪的狀況

雖然貓咪回去的第三天, 你有拍影片他吃飯的樣子給我看,
當下 , 你表明他有吃有喝一切都很正常 。

但是之後, 想要關心他也關心不到了, 因為你已經不回應了, 然後到處攻擊我。

以上我所陳述的,一切數實,已進入法律程序。

  • 作者:陳秀雲
  • 3樓 (驗證會員) (查看)2020-06-17 11:59:30
  • 私訊
延續上面的回應

貓咪,我貼文在本論壇買賣區,不是領養區,
因此,你們是在*買貓的動機*下,看到此文。

新北市政府已回文給你,
我沒有違法,
一切已進入法律程序,

本人在此聲明,以上敘述,全部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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