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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在PTT上的PO文已被店家提出妨礙名譽告訴
https://34c.cc/Zl8a
https://34c.cc/Zl8b
https://34c.cc/Zl8c
為了要讓更多人知道店家違規的情事, 所以選擇在此PO文, 以下文章敘述完全屬實
請大家看完底下文章之後, 做出理性的回覆, 以免被店家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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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太太於2020/5月 , 於板橋 愛保寵物坊 新北市220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200巷35號
以領養名義向寵物店領養了一隻加菲貓, 但寵物店以”有價領養”提供的契約卻是買賣契約,
我方以8000元取得寵物貓(包含打針/晶片/節育)
貓咪帶回家的當天, 會打連續的噴嚏和流白色粘稠狀鼻涕, 所以隔天帶去獸醫院檢查
醫生在聽了心跳音之後直說心雜音很大聲,建議做心臟超音波才能進一步確認心雜音的主因
這才發現貓有嚴重先天性的心臟缺損疾病
在動保處協商時店家堅持我們就是買賣關係 , 動保處也因為不懂法條要我走消費糾紛申訴
之後在網友的建議下, 我去讀了特寵法規, 發現店家確實違規事宜
現在店家堅持他們以”有價領養”名義就是販賣貓, 我簽的契約也是買賣契約
既然是買賣, 但愛保寵物坊卻違反了特寵法第12條~的13條規定 :
因而導致我未來必須負擔龐大的寵物醫藥費
我可以確定愛保寵物坊從民國109年5月1號之前, 所有販售寵物的契約
12第 12 條
特定寵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賣業不得買賣之:
一、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
二、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三、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四、檢出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第 13 條
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將下列登載
寵物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
一、寵物登記證明。
二、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
三、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
四、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